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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周末培训,算不算加班?单位应不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2022/7/1 10:26:45发布65次查看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赵洋洋
周末培训,对于很多在单位上班的人来说,可能是非常常见的一件事,单位为了使员工增强工作技能,更好的胜任单位的具体工作,很多时候会在工作之余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或者拓展训练之类的活动。又因为平常上班太忙,只能把培训或者活动放在周末或者节假日来进行。很多员工乐于参加单位组织的这些培训和活动,但是也会有一些员工因为有其他安排而不愿参加。这时候大家就会有一个疑问,利用周末或者节假日来组织员工培训或者拓展训练等活动,算不算加班,应不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下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李小龙是西安某公司的销售人员,李小龙在职期间,公司在休息日安排李小龙进行岗位培训共计18天。
2016年6月26日,李小龙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35682元。后经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西安某公司支付李小龙休息日加班费33315元。
该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起诉理由为:加班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加班”是用人单位要求的;(2)“加班”应当是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需要;(3)“加班”是在日常八小时工作之外的工作。但李小龙参加的销售培训并非公司的要求公司也没有强制李小龙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员工培训合同》后,李小龙自愿参加的。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李小龙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公司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明确载明由公司指派李小龙参加该培训,且公司并未提交李小龙个人申请参加该培训的证据材料,故法院采信李小龙关于公司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根据《培训签到册》,记录休息日加班共计18天,按照李小龙的工资计算,公司应当支付李小龙加班费33315元。
后该公司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经过后来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公司又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旧驳回了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按照该规定来看,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组织员工进行的加班,所以,本案重点在:是员工主动参加培训还是公司安排员工培训。经过法院审理查明,确定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法院判决支付加班费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公司在休息时间安排员工培训、拓展等活动,虽然不是安排员工从事本职工作,但实际上也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如果公司不能安排员工补休,还是应该支付员工加班费的。
作者:赵洋洋 兰州财经大学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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