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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由谁委托鉴定?李律师18681886353

2020/1/22 13:53:02发布113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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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部2016年3月2日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an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以及第四十八条“本通则所称办an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jian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之规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均不属于办an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提出异议,请求由办an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李律师在办理交通事故案过程中,针对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审判机关审查后决定重新鉴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
029 8523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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